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丙○○ 台北縣土城市○○路○段240巷6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八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㈡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