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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被告
嘉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被告
嘉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8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㈠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以被上訴人每月薪資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契約存續期間為一年十個月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

㈡關於請求給付薪資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

以上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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