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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9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91號

聲請人
蕭楚楚即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呈報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2段455號1樓,此有聲請人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核備事宜,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9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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