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蕭楚楚即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呈報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2段455號1樓,此有聲請人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核備事宜,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