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17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前列三共同
- 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因94年度國字第1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因94年度國字第1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