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
- 上訴人
-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渼麗
- 訴訟代理人
- 柯清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星エ ジニアリ グ株式會社(日本商新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彰化銀行於94年10月3日上訴人起訴日牌告日幣兌換新台幣之現鈔買入匯率計算,為新台幣6,9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41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0,995元,尚欠新台幣3,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