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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

上訴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渼麗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星エ ジニアリ グ株式會社(日本商新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彰化銀行於94年10月3日上訴人起訴日牌告日幣兌換新台幣之現鈔買入匯率計算,為新台幣6,9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41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0,995元,尚欠新台幣3,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1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