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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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趙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362 萬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 萬32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