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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天科技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零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