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天科技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零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