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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鄭純惠吳淑惠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抗告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日立家電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與日立家電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民國94年9月22日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人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