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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27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527號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甲○○
聲請人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6
聲請人
戊○○

              6

             台北市○○○路○段81號2樓之1

  被繼承人  己○○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於 94 年 1 月 1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盛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27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