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甲○○
被繼承人 乙○○
巷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 94 年 3 月 16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