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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零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