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培律師
- 被告
-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零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