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龔泉即巨航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