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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3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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