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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40號

原告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長堡營造有限公司等間94年度訴字第294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60,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