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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3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訴人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第302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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