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83號
- 上訴人
- 乙○○
丙 ○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83號
丙 ○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