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9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委任授權書之法律關係涉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慈恩一村2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