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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05 號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05 號

上訴人
己○○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辛○○、庚○○、丙○○、甲○○、戊○○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二0五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一萬九千六百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05 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