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05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05 號
- 上訴人
- 己○○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辛○○、庚○○、丙○○、甲○○、戊○○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二0五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一萬七千四百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一萬九千六百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