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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