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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洪純莉

原告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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