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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純惠林欣蓉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人員因涉嫌刑事詐欺部分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續一字第65號處分不起訴,但聲請人已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業經發回續查後由台北地檢署偵查中,並於95年7月31日開庭,該刑事部分與本件有因果關係,依訴訟實務民事庭通常會參考刑事審理之結果,請鈞院暫停審判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人員吳志仁等被訴涉嫌詐欺犯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續一字第65號處分不起訴後,雖經發回續查,有聲請人所提發回續查通知單為憑,但民事庭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本不受刑事庭之事實認定之拘束;且本件亦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停止事由未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核無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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