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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庚○○

      丙○○

      戊○○

      癸 ○

      子○○

      己○○

      壬○○

      乙○○

      丑○○

      許錦山

      陳信雄

      丁○○

      甲○○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上訴人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

三、上訴人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

四、上訴人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

五、上訴人子○○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參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

六、上訴人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陸萬零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

七、上訴人壬○○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

八、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

九、上訴人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

十、上訴人許錦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

十一、上訴人陳信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

十二、上訴人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

十三、上訴人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

十四、上訴人辛○○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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