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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原告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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