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榮聰律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饒子蕃會計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130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