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