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郭疆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乙○○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12,764,284 元、4,749,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新台幣186,564元、72,03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