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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88號聲 請 人 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一十六萬八千六百│AB八一五七一一│  │ │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           │六十五元 │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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