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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88號

聲請人
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一十六萬八千六百│AB八一五七一一│││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六十五元 │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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