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488號
- 聲請人
- 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一十六萬八千六百│AB八一五七一一│││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六十五元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