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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邱琦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妙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15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1201~001204 │ │4 │40000 │ │ ├──┼───────────────┼──────────────┼────┼───┼────┼───┤ │002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2 │ │1 │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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