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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35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3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002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800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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