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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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