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