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益祥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82號聲 請 人 益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徐鈴茱律師 相 對 人 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沈維揚會計師為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10月間以增資方式投資東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錦公司),至今聲請人持有東錦公司股數為300萬股,約占東錦公司總股數之13.6%,然東錦 公司自聲請人投資後迄今均未實際召開股東常會,亦未將公司之營收、財務狀況及現有之股東結構之相關資料提供予聲請人或其他股東,且自93年間東錦公司投資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間電力公司)以後,東錦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更顯不明,聲請人前已委請律師函請東錦公司召開股東會,並要求備妥民間電力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股東名簿轉由律師送交會計師查核,相對人除未召開股東會外,亦不見相對人公司有何善意回應,有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東錦公司89及93年股東名簿、律師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東錦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各1件為證 ,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該會推薦沈維揚會計師(維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20號7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 院審酌沈維揚會計師係靜宜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曾任臺灣省會計師常務監事、常務理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德菁英計畫目標管理及效益評析專案計畫主持人、曾經法院選派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華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現職為維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北市會字第0950276號函附卷可稽,其對於公司業 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沈維揚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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