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5 條:持股 1% 滿 6 個月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與特定交易紀錄,公司妨礙者按次罰 2-10 萬元。
Q · 股東能要求查公司帳目嗎?
持股1%滿6月可聲請法院派檢查人查帳
依公司法第 245 條,連續持有六個月以上且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之股東,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與紀錄。聲請時須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公司、監察人對檢查人規避、妨礙、拒絕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股東懷疑公司帳目有鬼,但董事會和監察人都不理你,你能怎麼辦?多數小股東走到這步就放棄了,覺得自己拿公司沒轍。245條就是替你開的那扇後門:只要你持股超過1%、持有超過六個月,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派一個獨立的檢查人進去翻帳。不是公司內部的會計師,不是董事會指定的人,是法院選的人。檢查範圍不只是帳目和財產,107年修法後擴大到特定交易文件和紀錄,白話說就是: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的金流細節,檢查人都有權調閱。公司如果擋、躲、拒絕配合?每次罰2萬到10萬,而且可以按次連罰,罰到你開門為止。
公司法第 245 條為少數股東知情權之核心規範,賦予持股 1% 以上、持有六個月以上之股東,得繞過董事會及股東會,直接向法院聲請選派獨立檢查人進入公司調閱帳目、財產與特定交易紀錄之權利。107 年修法將檢查範圍擴大至「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立法目的明指追蹤關係人交易與利益輸送金流。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245條的門檻確實是1%。但如果你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還可以透過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請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另外,如果你能找到其他小股東聯合,合計達到1%也可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些律師會先協助小股東串聯持股,湊到1%後再一起聲請,分攤費用也分攤風險。
法院選派檢查人後,檢查時間視公司規模和檢查範圍而定,通常數週到數月。費用原則上由聲請的股東先墊付,但如果檢查結果確認公司有重大違法,法院可以裁定由公司負擔。內行人提示:聲請時就在狀紙上請求法院裁定由公司負擔檢查費用,法院不一定准,但提了就有機會,不提就肯定自己吞。
不行。245條賦予檢查人的權限是法定的,公司不能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但檢查人負有保密義務,不能把檢查中知悉的營業秘密洩漏給第三人。實務上法院會在選派裁定中要求檢查人簽保密承諾。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以營業秘密為由拖延,立刻向法院陳報,法院會介入處理,而且公司的拒絕行為本身就會被罰鍰。
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查帳的核心條款,是繞過董事會的資訊通道。107 年修法大幅降低門檻,並擴大檢查範圍至特定交易文件。
由法院基於股東聲請指派獨立第三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進入公司調閱業務帳目與交易紀錄的非訟程序,不是公司內部人。
107 年修法新增之檢查範圍,包括關係人交易契約、發票、匯款紀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呈等。立法理由直接點名利益輸送追查。
公司每次規避、妨礙、拒絕都獨立罰一次 2-10 萬,不適用連續行為單一罰。擋十次罰十次,沒有上限。
1) 確認持股 1% 滿 6 月 2) 整理具體事證 3) 寄存證信函(可選)4) 向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遞狀 5) 法院審查並選派 6) 配合檢查 7) 收報告後評估後續訴訟。
非訟事件聲請費 1,000 元起,檢查人報酬視案件複雜度數萬到數十萬元,由聲請股東先墊。法院確認公司違法後可裁定由公司負擔。
盈餘與股利落差紀錄、異常費用憑證、可疑關係人交易明細、董事會決議內容、公開資訊與內部資訊不符之處等。具體可考之文件最有力。
立刻向法院陳報拒絕行為。法院依職權科罰並可命公司配合。每次擋一次罰 2-10 萬,按次連罰,成本遠超配合。
245 是少數股東發動、法院介入;218 是監察人主動、無門檻但常因監察人是大股東派系而失靈。245 是 218 失靈時的替代機制。
| feature | art_245 | art_218 | securities_38_1 |
|---|---|---|---|
| 發動主體 | 持股 1% 滿 6 月之少數股東 | 監察人主動 | 證券主管機關 |
| 適用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含非公開) | 股份有限公司 | 限公開發行公司 |
| 門檻 | 1% + 6 月 + 具體事證 | 無門檻(監察人職權) | 主管機關判斷 |
| 檢查範圍 | 業務、帳目、財產、特定交易文件 | 業務及財務狀況 | 依命令範圍 |
| 妨礙罰則 | 2-10 萬按次罰 | 依公司法第 218-2 | 證交法第 178 條罰鍰 |
| 實務常見性 | 中(少數股東糾紛主力) | 低(監察人多為大股東派系) | 極低(主管機關少主動發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債券為無記名式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改為記名式。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爰將第三項刑事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鍰,並將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一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債券為無記名式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改為記名式。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爰將第三項刑事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鍰,並將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一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