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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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少數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例如監察人失能時),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II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被動召集
Vs
220監察人主動召集
III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cy184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第二項屬監察人被動召集,第220條屬監察人主動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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