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5 條
- 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 2.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 3.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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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5 條:持股 1% 滿 6 個月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與特定交易紀錄,公司妨礙者按次罰 2-10 萬元。
Q · 股東能要求查公司帳目嗎?
依公司法第 245 條,連續持有六個月以上且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之股東,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與紀錄。聲請時須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公司、監察人對檢查人規避、妨礙、拒絕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股東懷疑公司帳目有鬼,但董事會和監察人都不理你,你能怎麼辦?多數小股東走到這步就放棄了,覺得自己拿公司沒轍。245條就是替你開的那扇後門:只要你持股超過1%、持有超過六個月,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派一個獨立的檢查人進去翻帳。不是公司內部的會計師,不是董事會指定的人,是法院選的人。檢查範圍不只是帳目和財產,107年修法後擴大到特定交易文件和紀錄,白話說就是: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的金流細節,檢查人都有權調閱。公司如果擋、躲、拒絕配合?每次罰2萬到10萬,而且可以按次連罰,罰到你開門為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45 條為少數股東知情權之核心規範,賦予持股 1% 以上、持有六個月以上之股東,得繞過董事會及股東會,直接向法院聲請選派獨立檢查人進入公司調閱帳目、財產與特定交易紀錄之權利。107 年修法將檢查範圍擴大至「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立法目的明指追蹤關係人交易與利益輸送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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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45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查帳的核心條款。
Q2聲請檢查人要持股多少?▾
持股 1% 以上、連續持有 6 個月以上,缺一不可。
Q3檢查人能查到什麼?▾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紀錄,含關係人交易金流。
Q4聲請檢查人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 1,000 元起,檢查人報酬由聲請人先墊(可請求公司負擔)。
Q5公司可以拒絕檢查人嗎?▾
不行。規避、妨礙、拒絕每次罰 2-10 萬,按次處罰。
Q6持股 0.5% 完全沒辦法嗎?▾
可串聯其他股東湊到 1%,或公開發行公司走證交法 38-1 主管機關檢查路線。
Q7107 年修法改了什麼?▾
門檻從 3% 持有 1 年降到 1% 持有 6 月,檢查範圍擴大到特定交易文件,新增按次處罰。
Q8檢查人報告出來後可以做什麼?▾
搭配公司法 214 股東代位訴訟或 23 條負責人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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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art_245 | art_218 | securities_38_1 |
|---|---|---|---|
| 發動主體 | 持股 1% 滿 6 月之少數股東 | 監察人主動 | 證券主管機關 |
| 適用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含非公開) | 股份有限公司 | 限公開發行公司 |
| 門檻 | 1% + 6 月 + 具體事證 | 無門檻(監察人職權) | 主管機關判斷 |
| 檢查範圍 | 業務、帳目、財產、特定交易文件 | 業務及財務狀況 | 依命令範圍 |
| 妨礙罰則 | 2-10 萬按次罰 | 依公司法第 218-2 | 證交法第 178 條罰鍰 |
| 實務常見性 | 中(少數股東糾紛主力) | 低(監察人多為大股東派系) | 極低(主管機關少主動發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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