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5 條
- 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 2.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 3.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5 條:持股 1% 滿 6 個月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與特定交易紀錄,公司妨礙者按次罰 2-10 萬元。
Q · 股東能要求查公司帳目嗎?
依公司法第 245 條,連續持有六個月以上且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之股東,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與紀錄。聲請時須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公司、監察人對檢查人規避、妨礙、拒絕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股東懷疑公司帳目有鬼,但董事會和監察人都不理你,你能怎麼辦?多數小股東走到這步就放棄了,覺得自己拿公司沒轍。245條就是替你開的那扇後門:只要你持股超過1%、持有超過六個月,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派一個獨立的檢查人進去翻帳。不是公司內部的會計師,不是董事會指定的人,是法院選的人。檢查範圍不只是帳目和財產,107年修法後擴大到特定交易文件和紀錄,白話說就是: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的金流細節,檢查人都有權調閱。公司如果擋、躲、拒絕配合?每次罰2萬到10萬,而且可以按次連罰,罰到你開門為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45 條為少數股東知情權之核心規範,賦予持股 1% 以上、持有六個月以上之股東,得繞過董事會及股東會,直接向法院聲請選派獨立檢查人進入公司調閱帳目、財產與特定交易紀錄之權利。107 年修法將檢查範圍擴大至「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立法目的明指追蹤關係人交易與利益輸送金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持股不到1%就完全沒辦法查公司的帳嗎?▾
245條的門檻確實是1%。但如果你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還可以透過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請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另外,如果你能找到其他小股東聯合,合計達到1%也可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些律師會先協助小股東串聯持股,湊到1%後再一起聲請,分攤費用也分攤風險。
Q2檢查人進場要多久?費用誰出?▾
法院選派檢查人後,檢查時間視公司規模和檢查範圍而定,通常數週到數月。費用原則上由聲請的股東先墊付,但如果檢查結果確認公司有重大違法,法院可以裁定由公司負擔。內行人提示:聲請時就在狀紙上請求法院裁定由公司負擔檢查費用,法院不一定准,但提了就有機會,不提就肯定自己吞。
Q3公司說資料是營業秘密,可以拒絕讓檢查人看嗎?▾
不行。245條賦予檢查人的權限是法定的,公司不能以營業秘密為由拒絕。但檢查人負有保密義務,不能把檢查中知悉的營業秘密洩漏給第三人。實務上法院會在選派裁定中要求檢查人簽保密承諾。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以營業秘密為由拖延,立刻向法院陳報,法院會介入處理,而且公司的拒絕行為本身就會被罰鍰。
Q4公司法 245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查帳的核心條款,是繞過董事會的資訊通道。107 年修法大幅降低門檻,並擴大檢查範圍至特定交易文件。
Q5什麼叫選派檢查人?▾
由法院基於股東聲請指派獨立第三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進入公司調閱業務帳目與交易紀錄的非訟程序,不是公司內部人。
Q6特定交易文件指哪些?▾
107 年修法新增之檢查範圍,包括關係人交易契約、發票、匯款紀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呈等。立法理由直接點名利益輸送追查。
Q7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公司每次規避、妨礙、拒絕都獨立罰一次 2-10 萬,不適用連續行為單一罰。擋十次罰十次,沒有上限。
Q8公司法 245 條怎麼用?▾
1) 確認持股 1% 滿 6 月 2) 整理具體事證 3) 寄存證信函(可選)4) 向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遞狀 5) 法院審查並選派 6) 配合檢查 7) 收報告後評估後續訴訟。
Q9聲請選派檢查人費用怎麼算?▾
非訟事件聲請費 1,000 元起,檢查人報酬視案件複雜度數萬到數十萬元,由聲請股東先墊。法院確認公司違法後可裁定由公司負擔。
Q10怎麼證明有具體事證?▾
盈餘與股利落差紀錄、異常費用憑證、可疑關係人交易明細、董事會決議內容、公開資訊與內部資訊不符之處等。具體可考之文件最有力。
Q11公司擋檢查人怎麼處理?▾
立刻向法院陳報拒絕行為。法院依職權科罰並可命公司配合。每次擋一次罰 2-10 萬,按次連罰,成本遠超配合。
Q12公司法 245 vs 218 監察人調查權差在哪?▾
245 是少數股東發動、法院介入;218 是監察人主動、無門檻但常因監察人是大股東派系而失靈。245 是 218 失靈時的替代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245 | art_218 | securities_38_1 |
|---|---|---|---|
| 發動主體 | 持股 1% 滿 6 月之少數股東 | 監察人主動 | 證券主管機關 |
| 適用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含非公開) | 股份有限公司 | 限公開發行公司 |
| 門檻 | 1% + 6 月 + 具體事證 | 無門檻(監察人職權) | 主管機關判斷 |
| 檢查範圍 | 業務、帳目、財產、特定交易文件 | 業務及財務狀況 | 依命令範圍 |
| 妨礙罰則 | 2-10 萬按次罰 | 依公司法第 218-2 | 證交法第 178 條罰鍰 |
| 實務常見性 | 中(少數股東糾紛主力) | 低(監察人多為大股東派系) | 極低(主管機關少主動發動)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