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10 條
- 1.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2.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 3.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 4.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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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0 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送財報給股東,分送後一個月未提異議視為承認。
Q · 有限公司財報收到後不回,會怎麼樣?
依公司法第 110 條第二項,董事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財報給股東,股東在分送後一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視為承認」是法律強制效果,不是默示同意,意味著你放棄了事後爭執帳目的權利,後續盈餘分派與責任歸屬都以此份財報為基礎。
白話解讀
一間有限公司賺了多少、虧了多少、錢花去哪裡,每年至少要攤開來讓所有股東看一次。這不是董事的善意,是法律的強制義務。110 條規定董事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把財務報表做好寄給每位股東,經過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算數。重點來了:如果你收到報表後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法律直接「視為承認」。注意,不是「默認你同意」這種客氣說法,是法律效果上你就是同意了。這代表你放棄了事後再爭執帳目的權利。所以那份寄到你手上的財報,不是禮貌性的通知,是一個有截止日期的法律行為,你不看、不回,就等於蓋了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0 條規範有限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的承認程序,建立四項規則:董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造具表冊分送股東、需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視為承認、第四項對規避法定檢查人之檢查者處以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構成有限公司財務透明度與股東監督機制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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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限公司的財報需要經過會計師簽證嗎?▾
原則上有限公司不強制要求會計師簽證,但若公司資本額達到一定規模,稅法上可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義務(所得稅法第 102 條)。即使法律不強制,股東仍可依公司法第 109 條委託會計師審核,效果類似但屬於股東主動發動的權利。
Q2財報被視為承認後,還有辦法翻案嗎?▾
極難。視為承認後,除非能證明該財報有虛偽不實(例如做假帳),否則法律效果已經確定。若確有做假帳情形,可走刑事偽造文書或背信罪路線,但舉證門檻非常高。實務上預防永遠比治療容易,建議在一個月異議期內先行使監察權查帳。
Q3公司法第 110 條是什麼?▾
規範有限公司財報的分送、承認與救濟程序,是有限公司財務透明與股東監督的核心條文
Q4有限公司財報「視為承認」是什麼意思?▾
股東在分送後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法律直接認定你同意該財報,不是默示同意而是法律強制效果
Q5公司法 110 條的「會計年度」怎麼算?▾
依商業會計法第 6 條,原則上採曆年制(1/1 至 12/31),但公司章程得另定不同會計年度
Q6什麼是公司法的「發信主義」?▾
意思表示以寄發時為準,董事證明已寄發即可,不需證明股東實際收到。107 年修法改採之
Q7有限公司財報怎麼分送才合法?▾
用掛號郵件、可舉證的電子郵件、或公司內部簽收文件,董事須保留寄發紀錄以證明發信
Q8股東怎麼在一個月內提出財報異議?▾
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可舉證的電子郵件,明確列出質疑項目(營收、費用、關係人交易等),保留寄發證據
Q9董事逾期沒分送財報怎麼辦?▾
本項雖無直接罰則,但股東可依準用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董事拒絕配合者另處 2-10 萬罰鍰
Q10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需要哪些條件?▾
依準用第 245 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聲請費用較訴訟低且檢查結果有強制力
Q11公司法 110 條 vs 公司法 230 條差在哪?▾
110 規範有限公司(過半數同意 + 視為承認),230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必經股東會決議),前者效率優先後者程序嚴謹
Q12視為承認 vs 表決承認效力有差嗎?▾
法律效力相同,都是公司法上的「承認」。但表決承認有書面決議紀錄、舉證較易;視為承認常因發信主義導致股東舉證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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