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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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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2. 2.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3. 3.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4. 4.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0 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送財報給股東,分送後一個月未提異議視為承認。

Q · 有限公司財報收到後不回,會怎麼樣?

一個月內不提異議,法律視為你已承認

依公司法第 110 條第二項,董事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財報給股東,股東在分送後一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視為承認」是法律強制效果,不是默示同意,意味著你放棄了事後爭執帳目的權利,後續盈餘分派與責任歸屬都以此份財報為基礎。

白話解讀

一間有限公司賺了多少、虧了多少、錢花去哪裡,每年至少要攤開來讓所有股東看一次。這不是董事的善意,是法律的強制義務。110 條規定董事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把財務報表做好寄給每位股東,經過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算數。重點來了:如果你收到報表後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法律直接「視為承認」。注意,不是「默認你同意」這種客氣說法,是法律效果上你就是同意了。這代表你放棄了事後再爭執帳目的權利。所以那份寄到你手上的財報,不是禮貌性的通知,是一個有截止日期的法律行為,你不看、不回,就等於蓋了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0 條規範有限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的承認程序,建立四項規則:董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造具表冊分送股東、需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視為承認、第四項對規避法定檢查人之檢查者處以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構成有限公司財務透明度與股東監督機制的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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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限公司的財報需要經過會計師簽證嗎?

原則上有限公司不強制要求會計師簽證,但若公司資本額達到一定規模,稅法上可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義務(所得稅法第 102 條)。即使法律不強制,股東仍可依公司法第 109 條委託會計師審核,效果類似但屬於股東主動發動的權利。

Q2財報被視為承認後,還有辦法翻案嗎?

極難。視為承認後,除非能證明該財報有虛偽不實(例如做假帳),否則法律效果已經確定。若確有做假帳情形,可走刑事偽造文書或背信罪路線,但舉證門檻非常高。實務上預防永遠比治療容易,建議在一個月異議期內先行使監察權查帳。

Q3公司法第 110 條是什麼?

規範有限公司財報的分送、承認與救濟程序,是有限公司財務透明與股東監督的核心條文

Q4有限公司財報「視為承認」是什麼意思?

股東在分送後一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法律直接認定你同意該財報,不是默示同意而是法律強制效果

Q5公司法 110 條的「會計年度」怎麼算?

依商業會計法第 6 條,原則上採曆年制(1/1 至 12/31),但公司章程得另定不同會計年度

Q6什麼是公司法的「發信主義」?

意思表示以寄發時為準,董事證明已寄發即可,不需證明股東實際收到。107 年修法改採之

Q7有限公司財報怎麼分送才合法?

用掛號郵件、可舉證的電子郵件、或公司內部簽收文件,董事須保留寄發紀錄以證明發信

Q8股東怎麼在一個月內提出財報異議?

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可舉證的電子郵件,明確列出質疑項目(營收、費用、關係人交易等),保留寄發證據

Q9董事逾期沒分送財報怎麼辦?

本項雖無直接罰則,但股東可依準用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董事拒絕配合者另處 2-10 萬罰鍰

Q10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需要哪些條件?

依準用第 245 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聲請費用較訴訟低且檢查結果有強制力

Q11公司法 110 條 vs 公司法 230 條差在哪?

110 規範有限公司(過半數同意 + 視為承認),230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必經股東會決議),前者效率優先後者程序嚴謹

Q12視為承認 vs 表決承認效力有差嗎?

法律效力相同,都是公司法上的「承認」。但表決承認有書面決議紀錄、舉證較易;視為承認常因發信主義導致股東舉證劣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617 条・第 618 条(合同会社の計算書類の作成・閲覧)
韓國상법 제 583 조(유한회사 재무제표의 승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 165 條(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德國GmbHG § 42a(Aufstellung und Feststell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3-26(Approbation des comptes annuels SARL)
美國Delaware LLC Act § 18-305(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Member Information Righ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6

(0181207 制定)

公司經設立登記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銷。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問出資多寡,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或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其有股東會組織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規定。   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準用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選有董事監察人者,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0690418 修正)

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將第一項修正為「...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第二百三十四條不應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僅有第一項可以準用,爰修正如上。

(0901025 修正)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統一法律用語。

(1070706 修正)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對於依前項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有限公司之董事,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惟承認之程序為何,尚無明文,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表冊之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以利適用。   二、董事造具之各項表冊,應於何時分送股東請其承認,尚無明文,爰參酌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三十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規定,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又各項表冊之分送,由現行之送達主義改採發信主義,以避免股東以未收到表冊爭執,徒增董事須證明股東收到之困難度及送達不到等情形之困擾,明定各項表冊分送後逾一個月,股東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以利適用並避免糾紛,更能簡化作業程序。   三、修正第三項:    (一)依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有限公司放寬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亦無不可,爰增列準用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二)依原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為符本法體例,移至本項規定,爰增列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三)查本法現行第三章「有限公司」雖無盈餘轉增資之規定,亦無準用第二百四十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之規定,惟實務上,登記機關核准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之案件行之已久,爰配合實務需求,增列準用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依原第三項規定,有限公司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選任檢查人之規定,而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之檢查者,則未處罰。為強化檢查人行使檢查權,應比照處罰,始能奏效,爰予增訂。

(0181207 制定)

公司經設立登記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銷。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問出資多寡,每一股東有一表決權,或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其有股東會組織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規定。   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準用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選有董事監察人者,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0690418 修正)

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將第一項修正為「...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第二百三十四條不應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僅有第一項可以準用,爰修正如上。

(0901025 修正)

第一項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統一法律用語。

(1070706 修正)

一、有限公司之董事,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惟承認之程序為何,尚無明文,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表冊之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以利適用。   二、董事造具之各項表冊,應於何時分送股東請其承認,尚無明文,爰參酌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三十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規定,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又各項表冊之分送,由現行之送達主義改採發信主義,以避免股東以未收到表冊爭執,徒增董事須證明股東收到之困難度及送達不到等情形之困擾,明定各項表冊分送後逾一個月,股東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以利適用並避免糾紛,更能簡化作業程序。   三、修正第三項:    (一)依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有限公司放寬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亦無不可,爰增列準用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二)依原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為符本法體例,移至本項規定,爰增列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三)查本法現行第三章「有限公司」雖無盈餘轉增資之規定,亦無準用第二百四十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之規定,惟實務上,登記機關核准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之案件行之已久,爰配合實務需求,增列準用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依原第三項規定,有限公司準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選任檢查人之規定,而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之檢查者,則未處罰。為強化檢查人行使檢查權,應比照處罰,始能奏效,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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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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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10 條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