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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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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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師:
股利,可分為兩種: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得作為股利發放之財源者,其基本型態便是公司每年的📌獲利(當年度發放的是上年度的獲利),獲利必須先完納稅捐及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後,餘數才能稱為盈餘(股利);不過,必須再從中提出「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以進行發放(232、237)。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累積盈餘,也可以之發放(🛕經濟部77.7.22經商字第21356號)。
「📌法定盈餘公積」也可以作為發放的財源,但是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且限於公司無虧損時,始能發放(241)。
「特別盈餘公積」依照公司法第232條2001年11月12日修法時之立法理由指出,並不宜以之作為發放之財源。
公司之「📌資本公積」在過去只能以之撥充資本(發股票給股東),並不能以現金之形式發放給股東,2012年1月4日修法後才開放以現金發放(台積電條款),且可全額發放。不過,同樣限於公司「無虧損」時,始能發放(241)。資本公積並非產生自公司經營之獲利,而是來自於非因營業所生之收益,例如溢價發行。
nina231525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是要發放「過去1年」的股息股利
🌟分派給誰?
—分派基準日往前15天的停止過戶日時,要是股東
—不需要過去一整年都是股東
🌟繳納稅款➡️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股息股利
🌟法定盈餘公積—to§237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非「1️⃣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2️⃣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II 公司無「3️⃣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II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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