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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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2 條規定公司分派股利前須先彌補虧損並提法定盈餘公積,無盈餘禁止分派,違者負責人負刑事責任。
Q · 公司有賺錢就能發股利嗎?
不行,先補虧再提公積才能分
依公司法第 232 條,公司分派股利前必須先做兩件事:第一,把過去累積的虧損彌補完;第二,從盈餘提出至少 10% 法定盈餘公積。兩件事沒做完,一毛錢都不能分。公司無盈餘時更是完全禁止分派。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帳戶裡突然多了一筆股利入帳,你截圖發到群組裡慶祝。但你有沒有想過,這筆錢合法嗎?232條定了一條鐵規則:公司發股利之前,必須先做兩件事。第一,把虧損補完。第二,從盈餘中提出法定盈餘公積(至少10%,直到公積達實收資本額為止)。這兩件事沒做完,一毛錢都不能分。更狠的是第二項:公司根本沒有盈餘的時候,完全不能分派。零盈餘等於零股利,沒有例外。違反的後果不是罰款,是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或併科六萬元罰金。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投資的那家公司一邊虧損一邊發股利,發錢給你的那個董事長正在犯罪。而你收到的那筆錢,債權人有權要求你退回來(下一條233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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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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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