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4288 號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之分配,公司法僅於第 232 條作原則性之規定,如公司無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 50%時之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
查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之分配,公司法僅於第二百三十二條作原則性之規定,即: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又公司雖無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時,或於年度所提存之盈餘公積,有超過該盈餘百分之二十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亦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在不違反上述條文暨章程之禁止或限制規定範圍內,於一營業年度中,召開兩次股東常會,決議就前期未分配盈餘減除當期所發生虧損之餘額為限度,依章程所訂之比例,分派股息及紅利與股東,並未影響資本維持及盈餘分配,似無不可。 貴部 (經濟部) 來函所敘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