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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2.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3.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4.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5.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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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Exc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II 公營事業Exc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III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IV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V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應」(義務)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Exc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II 「🥷公營事業」Exc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III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特別決議)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IV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V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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