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 條之 6 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固定資產重估及會計入帳事項,現依商業會計法辦理。
Q · 公司法 23-6 還能用嗎?
不能。2001 年已刪除,改依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第 23 條之 6 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涉及固定資產重估價值依法辦理、有價證券與存貨溢價在實現前不得入帳等會計處理規範。刪除理由是公司法不應越界規範會計細節,相關事項由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承接處理。
這條曾經規定固定資產重估價值必須依法辦理,以及有價證券和存貨的溢價在實現前不得入帳。2001年刪除時的理由很直白:前段「依法辦理」等於沒講,後段的會計處理問題交給商業會計法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夠了,公司法不需要重複規範。這反映了立法者意識到公司法不該越界管會計細節。
公司法第 23 條之 6 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曾於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導入固定資產重估及有價證券溢價入帳之會計處理規範,並於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翻修時,因會計處理應由商業會計法統一規範而正式刪除,反映了立法者對公司法與會計法職權邊界的釐清。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固定資產重估與會計入帳事項。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相關會計處理改依商業會計法辦理。
立法者於民國 90 年認定會計處理細節應由商業會計法統一規範,公司法不應越界重複規定。前段「依法辦理」等於沒講,後段會計入帳問題交給商業會計法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夠了。
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台灣已接軌 IFRS)辦理。上市公司另需遵循證券交易法及財務報導準則。
可作為歷史沿革或學術研究用途引用,但不具現行法律效力。實務上引用已刪除條文須明確標註「已刪除」並說明引用目的。
立法者認定會計處理細節應由商業會計法統一規範,公司法不應越界重複規定。前段「依法辦理」等於沒講,後段會計入帳交給商業會計法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更恰當。
民國 55 年版本規範兩件事:固定資產重估價值應依法辦理、有價證券與存貨之溢價在實現前不得入帳。屬於早期公司法兼管會計處理的立法遺緒。
民國 90 年(西元 2001 年)11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司法大幅修正版本中刪除,與當時公司法全面翻修同步進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並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台灣已接軌 IFRS)。公開發行公司另須依證券交易法及金管會相關規範。
前往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輸入「公司法」進入沿革頁面,可查到民國 35 / 55 / 90 年三次修正全文,並下載歷次版本對照。
引用時須明確標註「(已刪除)」並註明刪除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並說明引用目的為「歷史沿革」或「學術研究」,不得當作現行有效規範引用。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 → 依 IFRS 認列重估增值 / 減損 → 提報董事會 → 揭露於財務報告附註 → 重大者依證交法第 36 條公告申報。
公司法管組織與治理(如盈餘分派、章程),商業會計法管會計處理(如認列、衡量、揭露)。2001 年公司法 23-6 刪除是這條分界的標誌性事件。
| 比較面向 | old | new |
|---|---|---|
| 規範主體 | 公司法第 23-6 條(已刪除)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 規範密度 | 僅一條原則性規定,缺乏細節 | 完整體系,涵蓋認列、衡量、揭露 |
| 適用範圍 | 所有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 依公司規模分級(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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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董事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事實報告股東會。
固定資產重估價值,須依法辦理之。有價證券及存貨之溢價,非至實現不得入帳。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前段「依法辦理」等字過於空泛並無實益,且係公司之當然義務不待明文;另後段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處理即為已足,且有關公司會計帳務問題,宜由上開會計法令原則統籌規範為當,以免掛一漏萬。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經董事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事實報告股東會。
固定資產重估價值,須依法辦理之。有價證券及存貨之溢價,非至實現不得入帳。
一、本條刪除。 二、前段「依法辦理」等字過於空泛並無實益,且係公司之當然義務不待明文;另後段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處理即為已足,且有關公司會計帳務問題,宜由上開會計法令原則統籌規範為當,以免掛一漏萬。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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