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6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 條之 6 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固定資產重估及會計入帳事項,現依商業會計法辦理。
Q · 公司法 23-6 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23 條之 6 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涉及固定資產重估價值依法辦理、有價證券與存貨溢價在實現前不得入帳等會計處理規範。刪除理由是公司法不應越界規範會計細節,相關事項由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承接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固定資產重估價值必須依法辦理,以及有價證券和存貨的溢價在實現前不得入帳。2001年刪除時的理由很直白:前段「依法辦理」等於沒講,後段的會計處理問題交給商業會計法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夠了,公司法不需要重複規範。這反映了立法者意識到公司法不該越界管會計細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3 條之 6 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曾於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導入固定資產重估及有價證券溢價入帳之會計處理規範,並於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翻修時,因會計處理應由商業會計法統一規範而正式刪除,反映了立法者對公司法與會計法職權邊界的釐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3-6 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固定資產重估與會計入帳事項。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相關會計處理改依商業會計法辦理。
Q2公司法 23-6 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者於民國 90 年認定會計處理細節應由商業會計法統一規範,公司法不應越界重複規定。前段「依法辦理」等於沒講,後段會計入帳問題交給商業會計法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夠了。
Q3現在固定資產重估依哪一條?▾
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台灣已接軌 IFRS)辦理。上市公司另需遵循證券交易法及財務報導準則。
Q4舊版公司法 23-6 還能引用嗎?▾
可作為歷史沿革或學術研究用途引用,但不具現行法律效力。實務上引用已刪除條文須明確標註「已刪除」並說明引用目的。
Q5為什麼公司法 23-6 被刪除?▾
立法者認定會計處理細節應由商業會計法統一規範,公司法不應越界重複規定。前段「依法辦理」等於沒講,後段會計入帳交給商業會計法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更恰當。
Q6公司法 23-6 原本規範什麼?▾
民國 55 年版本規範兩件事:固定資產重估價值應依法辦理、有價證券與存貨之溢價在實現前不得入帳。屬於早期公司法兼管會計處理的立法遺緒。
Q7公司法 23-6 何時被刪除?▾
民國 90 年(西元 2001 年)11 月 12 日總統公布之公司法大幅修正版本中刪除,與當時公司法全面翻修同步進行。
Q8現在固定資產重估怎麼辦理?▾
依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並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台灣已接軌 IFRS)。公開發行公司另須依證券交易法及金管會相關規範。
Q9公司法 23-6 沿革如何查詢?▾
前往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輸入「公司法」進入沿革頁面,可查到民國 35 / 55 / 90 年三次修正全文,並下載歷次版本對照。
Q10刪除條文如何引用?▾
引用時須明確標註「(已刪除)」並註明刪除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並說明引用目的為「歷史沿革」或「學術研究」,不得當作現行有效規範引用。
Q11上市公司資產重估流程怎麼跑?▾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 → 依 IFRS 認列重估增值 / 減損 → 提報董事會 → 揭露於財務報告附註 → 重大者依證交法第 36 條公告申報。
Q12公司法 vs 商業會計法在會計事項上怎麼分?▾
公司法管組織與治理(如盈餘分派、章程),商業會計法管會計處理(如認列、衡量、揭露)。2001 年公司法 23-6 刪除是這條分界的標誌性事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 | new |
|---|---|---|
| 規範主體 | 公司法第 23-6 條(已刪除)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 規範密度 | 僅一條原則性規定,缺乏細節 | 完整體系,涵蓋認列、衡量、揭露 |
| 適用範圍 | 所有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 依公司規模分級(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