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7 條
- 1.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2.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 3.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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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至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為止,違者負責人罰二萬至十萬。
Q · 公司賺錢可以全部分給股東嗎?
依公司法第 237 條第一項,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當年度稅後盈餘的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到累積金額等於實收資本額為止。第二項允許公司另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第三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強制提列義務者,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公司今年大賺一億,股東想全部分掉。法律說不行,至少一千萬要留下來,誰都不能動。這筆錢叫「法定盈餘公積」,每年稅後盈餘的10%強制提撥,一直存到累積金額等於實收資本額為止。為什麼法律要幫公司強制存錢?因為公司不是只有股東,還有債權人、員工、客戶。如果股東每年把盈餘分光,一旦遇到景氣反轉或突發虧損,公司直接倒閉,倒楣的是所有利害關係人。法定盈餘公積就是那道最後的安全墊。第二項則允許公司在法定公積之外,另外再提「特別盈餘公積」來應對特定風險。至於負責人如果故意不提法定盈餘公積?第三項很明確:每人新臺幣二萬到十萬的罰鍰。2018年修法已經從刑事罰金改成行政罰鍰,但違法事實不會消失。
法律定性
法定盈餘公積為公司法強制要求之保留盈餘制度,公司每年稅後盈餘須提撥百分之十至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為止,作為公司資本維持與債權人保護之最低安全墊。其用途限於填補虧損或於超過實收資本額一定比例時撥充資本,不得直接分派為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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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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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定盈餘公積是什麼?▾
公司每年稅後盈餘強制提撥 10% 的保留盈餘,作為債權人保護與資本維持的安全墊
Q2法定盈餘公積怎麼算?▾
當年度完納稅捐後的稅後盈餘 × 10%,累積到等於實收資本額為止
Q3公司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會怎樣?▾
公司負責人每人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2018 年修法已從刑事罰金改為行政罰鍰
Q4法定盈餘公積跟特別盈餘公積差在哪?▾
法定是 10% 強制提列,特別是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自願多提,兩者疊加
Q5法定盈餘公積可以拿來做什麼?▾
依公司法第 239 條限於填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部分得撥充資本
Q6法定盈餘公積存夠了可以停嗎?▾
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可停止提列,但增資後資本額提高目標線也跟著上升
Q7沒有盈餘的年度要提法定盈餘公積嗎?▾
不用,提列義務僅在「分派盈餘」時觸發,沒有盈餘就不會走到分派
Q8公開發行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有特別規定嗎?▾
證交法第 41 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命公開發行公司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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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資本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
| 提列依據 | 公司法第 237 條強制 |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 公司法第 241 條(非營業性收入) | 盈餘扣除提列後餘額 |
| 提列比例 | 稅後盈餘 10% | 自訂 | 依來源金額 | 可分配餘額 |
| 累積上限 | 等於實收資本額 | 無上限 | 無上限 | 無上限 |
| 主要用途 | 填補虧損、撥充資本 | 依設立目的(如員工分紅、研發) | 填補虧損、撥充資本(嚴格限制) | 可分派股利 |
| 違反罰則 | 負責人罰 2-10 萬 | 無(章程拘束) | 違法分派民事責任 | 稅務面有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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