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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2.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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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戴銘昇師: 股利,可分為兩種: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得作為股利發放之財源者,其基本型態便是公司每年的📌獲利(當年度發放的是上年度的獲利),獲利必須先完納稅捐及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後,餘數才能稱為盈餘(股利);不過,必須再從中提出「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以進行發放(232、237)。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累積盈餘,也可以之發放(🛕經濟部77.7.22經商字第21356號)。 「📌法定盈餘公積」也可以作為發放的財源,但是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且限於公司無虧損時,始能發放(241)。 「特別盈餘公積」依照公司法第232條2001年11月12日修法時之立法理由指出,並不宜以之作為發放之財源。 公司之「📌資本公積」在過去只能以之撥充資本(發股票給股東),並不能以現金之形式發放給股東,2012年1月4日修法後才開放以現金發放(台積電條款),且可全額發放。不過,同樣限於公司「無虧損」時,始能發放(241)。資本公積並非產生自公司經營之獲利,而是來自於非因營業所生之收益,例如溢價發行。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 Exc「📌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繳完稅後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 232 1 II Exc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 最後才分配特別股/普通股股利 II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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