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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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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2. 2.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3. 3.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至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為止,違者負責人罰二萬至十萬。

Q · 公司賺錢可以全部分給股東嗎?

不行,每年至少要留 10% 當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第 237 條第一項,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當年度稅後盈餘的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到累積金額等於實收資本額為止。第二項允許公司另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第三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強制提列義務者,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公司今年大賺一億,股東想全部分掉。法律說不行,至少一千萬要留下來,誰都不能動。這筆錢叫「法定盈餘公積」,每年稅後盈餘的10%強制提撥,一直存到累積金額等於實收資本額為止。為什麼法律要幫公司強制存錢?因為公司不是只有股東,還有債權人、員工、客戶。如果股東每年把盈餘分光,一旦遇到景氣反轉或突發虧損,公司直接倒閉,倒楣的是所有利害關係人。法定盈餘公積就是那道最後的安全墊。第二項則允許公司在法定公積之外,另外再提「特別盈餘公積」來應對特定風險。至於負責人如果故意不提法定盈餘公積?第三項很明確:每人新臺幣二萬到十萬的罰鍰。2018年修法已經從刑事罰金改成行政罰鍰,但違法事實不會消失。

法律定性

法定盈餘公積為公司法強制要求之保留盈餘制度,公司每年稅後盈餘須提撥百分之十至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為止,作為公司資本維持與債權人保護之最低安全墊。其用途限於填補虧損或於超過實收資本額一定比例時撥充資本,不得直接分派為現金股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定盈餘公積存夠了可以停嗎?

可以。公司法第 237 條第一項但書明確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用再提。但實務上很少公司能達到這個門檻,因為公司如果增資,實收資本額會跟著增加,法定盈餘公積的目標線也跟著往上跑。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會刻意壓低增資規模來維持較高的公積占比,這是財務工程的一環。

Q2法定盈餘公積可以拿來幹嘛?

依公司法第 239 條,法定盈餘公積有兩種用途:填補虧損,以及在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部分撥充資本(等於發股票給股東)。不能直接用來發現金股利。內行人提示:撥充資本聽起來像技術操作,實際效果是把公積轉成股本發給股東,股東拿到的是股票不是現金,但持股數增加了。

Q3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會怎樣?

2018 年修法前是刑事罰金,修法後改為行政罰鍰,每位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以上十萬以下。金額不大,但違法事實會被記錄,影響公司治理評鑑。對上市公司來說,治理評鑑降等的後果比罰鍰本身嚴重得多。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通常不會主動查,大多是股東或債權人檢舉才啟動。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檢舉是成本最低的監督手段。

Q4法定盈餘公積是什麼?

公司法第 237 條強制公司每年從稅後盈餘提撥 10% 作為保留盈餘,是資本維持與債權人保護的最低安全墊。

Q5法定盈餘公積跟特別盈餘公積差在哪?

法定是公司法強制 10% 提列、累積至實收資本額為止;特別是章程或股東會自願多提、上限自訂。兩者疊加並存。

Q6實收資本額是什麼?為什麼是法定盈餘公積的累積上限?

實收資本額是股東實際繳納並登記於公司的資本總額。立法者以此為公積上限,意指公司至少保留一份「相當於股東出資」的緩衝資產。

Q7為什麼法律要強制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因為股東有限責任的對價是債權人保護。強制保留盈餘可降低公司因盈餘分派過度而喪失清償能力的風險。

Q8法定盈餘公積怎麼算?

當年度稅後盈餘 × 10%。若累積金額加上本年度提撥會超過實收資本額,則僅提撥到上限即可。

Q9公司負責人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237 條第三項,每人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2018 年修法已從刑事罰金除罪化為行政罰鍰。

Q10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夠了之後要怎麼處理?

依公司法第 239 條限於填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部分可依第 241 條撥充資本(發放股票股利)。

Q11前任財務長漏提法定盈餘公積三年,現在怎麼辦?

立即補提並評估董事會通報義務;確認累計違法事實與罰鍰風險;評估是否須向主管機關說明。

Q12法定盈餘公積 vs 資本公積差在哪?

法定盈餘公積來自「盈餘」強制提撥;資本公積來自「非營業性收入」(如溢價發行、合併溢價)。用途與帳務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未分配盈餘
提列依據公司法第 237 條強制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 241 條(非營業性收入)盈餘扣除提列後餘額
提列比例稅後盈餘 10%自訂依來源金額可分配餘額
累積上限等於實收資本額無上限無上限無上限
主要用途填補虧損、撥充資本依設立目的(如員工分紅、研發)填補虧損、撥充資本(嚴格限制)可分派股利
違反罰則負責人罰 2-10 萬無(章程拘束)違法分派民事責任稅務面有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依據
公司法第 237 條強制
提列比例
稅後盈餘 10%
累積上限
等於實收資本額
主要用途
填補虧損、撥充資本
違反罰則
負責人罰 2-10 萬

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依據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提列比例
自訂
累積上限
無上限
主要用途
依設立目的(如員工分紅、研發)
違反罰則
無(章程拘束)

資本公積

提列依據
公司法第 241 條(非營業性收入)
提列比例
依來源金額
累積上限
無上限
主要用途
填補虧損、撥充資本(嚴格限制)
違反罰則
違法分派民事責任

未分配盈餘

提列依據
盈餘扣除提列後餘額
提列比例
可分配餘額
累積上限
無上限
主要用途
可分派股利
違反罰則
稅務面有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 445 条第 4 項(準備金)— 剰余金配当時須提列至少 10% 至累積達資本金 1/4
韓國상법 제458조(이익준비금)— 配當時提列現金分紅之 10%,至累積達資本額一半為止
中國公司法第 210 條(2023 修訂版,舊版第 166 條)— 法定公積金 10%,累積達實收資本額 50% 可停
德國AktG § 150(Gesetzliche Rücklage)— 提撥 5% 年盈餘至累積達股本之 10%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2-10(Réserve légale)— 每年提 5% 淨利至累積達股本之 1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淨額。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1070706 修正)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所稱「資本總額」,實務上均以實收資本額為認定標準(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四七八六○號函釋參照),亦即公司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即無庸再提列,爰修正第一項,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刑事罰責除罪化政策,爰將第三項罰金修正為罰鍰。

  • 完納名詞
  • 罰鍰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淨額。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所稱「資本總額」,實務上均以實收資本額為認定標準(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四七八六○號函釋參照),亦即公司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即無庸再提列,爰修正第一項,以符實際。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刑事罰責除罪化政策,爰將第三項罰金修正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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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