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6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按有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承認後,依公司法第 93 條第 1項、第 110 條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復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有司法院秘書長 84 年 3 月 22 日秘台廳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查系爭營業稅及罰鍰繳款書於 84 年 10 月間即送達於異議人公司,移送機關並向清算人申報違章漏稅之債權,清算人明知異議人公司尚有違章漏稅情事,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竟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致異議人公司尚滯欠之系爭營業稅及罰鍰無法受償,顯未合法完成清算程序,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3 年度署聲議字第 601 號異議人即義務人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列異議人因○○建設有限公司滯納違反營業稅法罰鍰案,對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 93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 93696 號行政執行事件,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下稱臺中處)93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 93696 號行政執行事件據以執行之罰鍰繳款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係○○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公司),而非公司代表人「劉○○」,詎臺中處竟通知異議人公司之代表人到該處報告其個人之財產狀況,顯欲對其個人財產為執行行為,有損代表人利益之情事。又異議人公司業於 86 年 5 月 17 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函准清算完結備查,雖移送機關之前手機關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曾對該備查函提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駁回確定,足見異議人公司已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已消滅,未繳之稅捐及罰鍰均應予註銷,而系爭 84 年度違反營業稅法罰鍰原限繳期限為 84 年 11 月 15 日,至 89 年 1 月 16 日已屆滿法定 5 年徵收期間,亦不得再對異議人公司執行云云。

理 由

一、查移送機關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以異議人公司滯欠 84 年度營業稅及罰鍰,依法移送臺中處執行,案經臺中處通知異議人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劉○○到處報告公司清算、財產狀況及其個人財產狀況,異議人等不服,聲明異議。臺中處認異議人公司就營業稅本稅部分(案號:93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93697 號),雖提起訴願,惟未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不符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而移送機關未依規定移送執行,其徵收期間應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即 84 年 11 月 16 日起算 5 年,並扣除復查期間(依執行卷附移送機關 93 年 10 月 26 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 0930052022 號函載:86 年 3 月 19 日作成復查決定並補徵稅額,於同年月 21 日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於 91 年 5 月底,5 年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執行,詎移送機關遲至 93 年 7 月 6 日始移送臺中處執行,已逾5 年徵收期間,遂認異議人公司該部分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法停止執行,至於異議人公司滯納違反營業稅法罰鍰部分(案號:93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 93696 號),則認其聲明異議無理由,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加具意見,送本署決定,先予敘明。

二、按有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承認後,依公司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110 條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復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有司法院秘書長 84 年 3 月 22 日秘台廳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查異議人公司雖於 84 年間解散,並於 86 年 5 月 17 日經臺中地院函准清算完結備查,惟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就系爭營業稅及罰鍰繳款書於 84 年 10 月間即送達於異議人公司,並於 85 年 4 月間向清算人劉○○申報違章漏稅之債權,清算人明知異議人公司尚有違章漏稅情事,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竟仍於 86 年 5 月間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致異議人公司尚滯欠之系爭營業稅及罰鍰無法受償,其意圖規避甚明,顯未合法完成清算程序;況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就臺中地院系爭清算完結備查函(裁定)提起抗告雖經駁回確定,惟係因逾期提起抗告所致,非屬無理由被駁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6 年度抗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臺中地院系爭清算完結備查函並無實質確定力,異議人公司既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異議人公司主張法人人格已消滅云云,委無足採。

三、復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依第 39 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 1 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依稅法規定所處罰鍰,其徵收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準用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徵收期間係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惟如有暫緩或停止執行之原因者,則該暫緩執行期間可予扣除。」「…上開暫緩執行扣除之期間,究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抑或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稽徵機關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定限繳日止乙節,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及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方得移送強制執行,則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之前(含第 30 日)均不得移送強制執行,亦即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前(含第 30 日)均暫緩移送執行,因此上開暫緩執行扣除之期間,宜計算至稽徵機關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限屆滿後 30 日。」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項但書、第 42 條第 1 項、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項、同法第39 條第 1 項前段、同法第 49 條前段、第 50 條之 2 所明定及財政部 81年 9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810307072 號函、89 年 11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890068956 號、91 年 3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1870 號函釋有案。查系爭營業稅罰鍰經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及第 38 條第 1項規定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 88 年 11 月 10 日判決駁回確定,移送機關依同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填發罰鍰繳款書,通知異議人公司繳納,並改定繳納期間為 93 年 4 月 21 日起至同年月 30 日止,該繳款書於 93 年 4 月14 日合法送達,則系爭罰鍰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因行政救濟確定改定繳納期間屆滿後 30 日前之暫緩執行期間均應扣除,亦即應自 80 年 11 月 16日起算 5 年,並扣除上述行政救濟確定前暫緩移送執行之期間,該 5 年之徵收期間應至 98 年 5 月 31 日屆滿,是本件並未逾 5 年徵收期間,自無不得再行徵收及不得執行情事,異議人主張系爭罰鍰已逾 5 年徵收期間,不得執行云云,係有誤解。從而,臺中處依執行名義內容據以執行,並為瞭解異議人公司解散清算進行、財產狀況及資產有無流向清算人情形,通知公司清算人劉○○到場報告公司及其個人財產狀況,於法洵無違誤。異議人劉○○指稱臺中處命其報告個人財產狀況,顯欲對其個人財產執行云云,係有誤解。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署長 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6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按有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承認後,依公司法第 9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