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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2.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之。
  3.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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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II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III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陳連順師: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可能很多位,若與執行業務之股東理念不合而不斷行使監察權,且公司須對監察審核費用出錢,甚至拒絕監察還有罰鍰,恐影響公司營運效率,且執行業務之股東以誠信原則抗辯恐緩不濟急 參考自 https://youtu.be/8jBqitQMA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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