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公司債折價攤銷規範移至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處理。
Q · 公司法第 244 條還適用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
公司法第 244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公司債折價發行時,償還總金額超過募集實額之差額如何攤銷之會計處理方式。立法理由認為此屬會計技術細節,應回歸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公司法定位調整為管公司治理而非會計處理。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債折價發行時的會計處理方式(償還總金額超過募集實額的差額如何攤銷),民國90年刪除。理由是會計處理細節由商業會計法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即可,公司法不需要管到這麼細。這反映了公司法的定位調整:管公司治理,不管會計技術。
公司法第 244 條為公司債折價發行差額攤銷之會計處理規範,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內容回歸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反映公司法定位由「兼管會計細節」調整為「專管公司治理」之立法趨勢。
公司法第 244 條為公司債折價發行差額攤銷之會計處理規範,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內容回歸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公司法第 244 條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2001-11-12)刪除,理由為會計技術細節應回歸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公司法定位調整為專管公司治理。
公司債折價發行差額之攤銷方式,現規範於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實務上會計師依此規範辦理公司債發行之會計處理。
公司債券以低於票面金額之價格發行,差額構成發行公司之實質利息成本,需依會計準則於債券存續期間分期攤銷。
將公司債折價額(票面與發行價之差)於債券存續期間內分期計入損益之會計處理,反映實質利息成本。
公司法第 5 章股份有限公司第 7 節「公司債」自第 246 條起,本條(原 §244)位於相關規範體系之內。
已刪除,不能直接適用。實務上公司債折價攤銷應引用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 GAAP。
依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配合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於債券存續期間以實質利率法分期攤銷,計入利息費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沿革頁、立法院公報民國 55 年與 90 年期次、國家圖書館立法歷程資料庫。
標註「公司法第 244 條(民國 55 年版,民國 90 年刪除)」並註明引用目的為歷史比較研究,現行規範應引用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
前者為公司治理法層級之強制規範(已刪除),後者為會計處理法層級之專業準則(現行)。法律位階與規範彈性不同。
公司法 244 為立法強制(刻在公司法裡),GAAP 為會計專業準則(隨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更新)。後者更貼近國際 IFRS 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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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244 條(已刪除) vs 商業會計法 44 條(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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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應償還公司債債權之總金額,超過依公司債募集所得實額之差額,得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 前項金額,應於公司債償還期限內之每一決算期,平均攤銷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為公司會計處理之細節,由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即可,毋庸重複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應償還公司債債權之總金額,超過依公司債募集所得實額之差額,得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 前項金額,應於公司債償還期限內之每一決算期,平均攤銷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為公司會計處理之細節,由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即可,毋庸重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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