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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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43條已於2001年11月12日刪除,原規範發行新股及公司債費用之資本化攤銷,現適用商業會計法及一般會計原則。
Q · 公司法第243條現在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243條已於民國90年(2001年)11月12日刪除,現行法律已無此條文。原規範之發行新股費用三年攤銷、公司債費用於償還期限內平均分擔等會計處理,現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當時刪除理由是公司法不應規範會計細節,會計事項應回歸專門法規。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發行新股或公司債時的必要費用可以列入資產,並在一定期間內攤銷(新股三年、公司債於償還期限內)。2001年刪除的邏輯跟第236、238、242條完全一致:公司法不該管會計處理的細節,交給商業會計法就好。這批刪除代表了2001年公司法修正的一個明確方向:讓公司法回歸治理框架,會計歸會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4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內容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或公司債所必要費用之資本化與攤銷規定,於民國90年(2001年)配合會計處理回歸商業會計法之政策方向刪除,與同次刪除之第236、238、242條構成2001年公司法「治理框架純化」修正的代表性條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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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243條是什麼?▾
這條已是刪除條文,原規範發行新股、公司債必要費用之資本化與攤銷期間。2001年跟同期第236、238、242條一起退場,象徵公司法回歸治理框架、會計處理回到商業會計法。
Q2公司法243為什麼刪除?▾
2001年公司法修正的明確方向:治理歸治理、會計歸會計。把會計細節從公司法剝離,統一交由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避免兩套法律打架。同時也呼應國際趨勢,讓會計準則能彈性接軌IFRS。
Q3公司法243刪除後規範到哪去了?▾
回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上市櫃公司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認列。實務上發行費用多直接列為當期費用或從股本溢價扣減,公司債發行成本則依有效利率法攤銷。
Q4公司法243能引用嗎?▾
現行案件不能引用作為法律依據。但研究2001年以前發生的歷史案件、做修法沿革分析、撰寫法律史學術論文時,可以引用舊版條文。法律實務上若引用刪除條文,應明確標註版本與刪除日期,避免誤導。
Q5公司法243刪除前的條文內容是什麼?▾
公司有發行新股或公司債所需之必要費用,得列入資產,於三年內攤銷;其因發行公司債所需者,得於償還期限內平均分擔。
Q6什麼叫「列入資產攤銷」?▾
將支出列為資產而非當期費用,於後續多期分次認列為費用,會計上稱為費用資本化或遞延費用處理。
Q7公司法243刪除是哪一年?▾
民國90年(2001年)11月12日公布修正並同日施行,與第236、238、242條同次刪除。
Q8公司法243刪除後,發行費用怎麼處理?▾
依商業會計法及IFRS,發行費用多直接列為當期費用或自股本溢價扣減,公司債發行成本則依有效利率法攤銷至到期。
Q9怎麼查公司法243舊版條文?▾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頁,點「沿革」標籤,找到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版的「修正前條文」即可看見舊版完整內容。
Q10如何引用已刪除的公司法243?▾
學術或修法分析使用時,標註「公司法第243條(民國○年版本,已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刪除)」並附上沿革連結,明確區分歷史適用版本。
Q11怎麼確認當年案件適用舊版243?▾
確認系爭事實發生日是2001年11月12日之前還是之後。發生於刪除前者,仍適用當時有效的舊版條文;之後者則依商業會計法。
Q12公司法243(刪除)vs 商業會計法 差在哪?▾
243是公司治理法直接規定攤銷年限,剛硬且僵化;商業會計法搭配處理準則與IFRS,授權彈性更高,能接軌國際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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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司法第243條(刪除前) | 現行商業會計法 |
|---|---|---|
| 規範地位 | 公司法直接規定攤銷年限 |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準則 |
| 新股費用攤銷期間 | 三年內攤銷 |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IFRS認列為費用或入帳 |
| 公司債費用分擔 | 償還期限內平均分擔 |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依有效利率法攤銷 |
| 法源層級 | 法律(公司法) | 法律(商業會計法)+ 行政命令(處理準則)+ 國際準則(IF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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