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2 條於 2001 年刪除,原規定設立費用得列遞延資產五年攤銷,現改依商業會計法處理。
Q · 公司法 242 條還能用嗎?
已於 2001 年刪除,會計改依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第 242 條已於 2001 年(民國 90 年)11 月 12 日修正時刪除。原條文允許公司將設立費用及開辦費列為遞延資產並於開業後五年內平均攤銷,刪除後相關會計處理回歸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統一規範,現行準則已不允許設立費用資本化攤銷,須於發生年度直接費用化。
這條曾經允許公司將設立登記費用和籌辦費用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下,並規定開業後五年內平均攤銷。2001年刪除,因為這類會計處理的細節由商業會計法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統一規範即可。現行會計準則對開辦費的處理方式也已與國際接軌,不再允許資本化攤銷,而是直接費用化。
公司法第 24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章節下關於設立費用會計處理之規定,因會計細則由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統一規範,無重複立法必要,於 2001 年修法時刪除。
於 2001 年(民國 90 年)11 月 12 日修正時刪除。原條文規定公司得將設立費用及開辦費列為遞延資產並於開業後五年內平均攤銷。刪除後相關會計處理回歸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
立法理由認為會計處理的技術細節應由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統一規範,公司法無重複立法必要。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發展已不允許設立費用資本化攤銷,本條保留將與國際趨勢不一致。
依現行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設立費用包含律師費、會計師費、登記規費、章程印製費用等,於發生年度直接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再資本化分期攤銷。此處理方式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及 IAS 38 接軌。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公司設立費用得列為遞延資產分五年平均攤銷,2001 年修法刪除。
已支付但效益跨越多期之支出,會計上列為資產並於後續期間攤銷,現行準則已大幅限縮此分類。
律師費、會計師費、登記規費、章程印製、發起人會議費用、公司印章等公司設立過程必要支出。
會計細節由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統一規範即可,公司法無重複立法必要。
依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發生年度直接認列為當期費用,借記費用、貸記現金或應付帳款。
將設立費用列為「遞延資產」,每年依直線法攤銷五分之一至「費用」科目,至第五年攤銷完畢。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公司法,點「沿革」可查歷次修法版本。
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處理,發生年度可作為費用扣除,與會計上費用化處理一致。
刪除前可資本化攤銷五年,刪除後直接費用化。影響當期損益、稅後盈餘及股東權益帳列時點。
| scenario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impact |
|---|---|---|---|
| 設立費用會計處理 | 得列為遞延資產,於開業後五年內平均攤銷 | 依商業會計法於發生年度直接認列為費用 | 影響首五年損益認列時點,刪除後設立當年費用集中認列 |
| 適用法源 | 公司法第 242 條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 會計處理規範回歸專業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接軌 |
| 與 IFRS 對接 | 舊式遞延資產做法與國際準則不一致 | 與 IFRS 及國際會計準則 IAS 38(無形資產)對齊 | 提升公司財報國際可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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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五、如有擔保發行者,其名稱。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依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支出之費用,及為設立登記所支出之規費,得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 前項金額應於開業後五年內之每一決算期,平均攤銷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為公司會計處理之細節,由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即可,毋庸重複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五、如有擔保發行者,其名稱。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依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支出之費用,及為設立登記所支出之規費,得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 前項金額應於開業後五年內之每一決算期,平均攤銷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為公司會計處理之細節,由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即可,毋庸重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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