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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400024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所處罰鍰,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法院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妨礙檢查者所處罰鍰,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02429 號函。

二、關於法院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妨礙檢查 者所處罰鍰,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由 貴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應由 貴部行政執行署依職權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400024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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