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95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95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