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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95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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