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陳恬翎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90號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