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775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裁判法院欄關於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和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邦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