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45號
- 聲請人
-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1年度促字第63156號支付命令、92年度重訴字第869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依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55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結果,本院認其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追加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本案第二審及第三審之上訴裁判費用已由相對人於該審級繳納,故不予論列外,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第3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四十五元支付命令送達郵費 六十八元第一審裁判費 一百零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百零七元第二審追加裁判費用 五萬二千二百八十七元合 計 一百一十五萬二千四百六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