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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請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四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4786號、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於第一審確定部分由相對人負擔90﹪,餘由聲請人負擔;業於二審確定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由兩造各自負擔5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5元 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支出之裁判費共計為10,005元,揆諸前揭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業於一審確定之訴訟費用為7251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負擔90﹪,即為6526元。於第二審確定之訴訟費用為2754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0%,即13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共計為7903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344元 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繳納郵費344元。揆諸前揭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業於一審確定之訴訟費用為246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負擔90﹪,即為221元。於第二審確定之訴訟費用為9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0%,即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共計為268元。

第二審裁判費 2,732元 相對人於第二審程序支出之裁判費共計為2,732元,揆諸前揭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二審部分負擔50﹪,即為13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尚應返還相對人1366元。

第二審送達郵費 544元 相對人於第二審程序繳納之郵費544元,已支出之送達郵費共計為342元,已退還郵費共計202元,揆諸前揭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二審部分負擔50﹪,即為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尚應返還相對人171元。

合 計 6,63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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