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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20號

聲請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台中縣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由相對人為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經本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9 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然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關於第三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為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乃支出律師費新台幣60,000元,有委任狀、收據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前開律師費新台幣60,00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2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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